廚餘氣味遭陳情時,店家先整理發生時間、可確認位置、當時作業及清運情況,再把觀察與推測分開。現場剛好聞不到,不能證明之前沒有氣味;附近有人聞到,也不能只憑描述就確定是哪台設備造成。事件紀錄的用途,是協助管理者和稽查人員縮小查核範圍,而不是自行宣布污染來源或法律結果。
把陳情內容和店內觀察分成兩欄
環境管理署的公害污染陳情系統說明,污染狀況、時間、地點及佐證資料是報案的重要資訊,案件由地方環保機關處理。店家配合釐清時,也應保留相同的事件脈絡;若接到管理室轉述,標示是轉述內容,不要寫成當班員工親自觀察。
建議第一欄記錄接獲資訊的時間、反映的發生時段與位置,第二欄記錄店內實際查看的時間、位置及結果。兩個時間可能不同,兩者都值得保留。涉及陳情人聯絡資訊,僅限必要窗口處理,不要在員工群組公開猜測或追查對方身分。
用時間線對照可能相關的作業
| 時間線項目 | 可記錄的事實 | 避免寫成什麼 |
|---|---|---|
| 反映氣味 | 對方描述的時間、位置與持續情形 | 直接寫已證實由本店或鄰店造成 |
| 現場查看 | 查看人員、位置、時間及可見狀況 | 未聞到就寫從未發生 |
| 廚餘作業 | 收集、暫存、交付等已知時點 | 只因時間接近就判定因果 |
| 設備狀態 | 既有運轉、停機、警示及報修資訊 | 未檢查就寫設備完全正常 |
| 場地條件 | 門窗、共用設施與可取得的天候資料 | 把推估風向寫成現場量測 |
| 採取措施 | 依實際完成的清理、報修或聯繫 | 尚未執行就寫已改善 |
這是管理用事件表,不是全台餐廳一律法定必備的陳情紀錄格式。正式通知要求的文件與查核程序,仍依主管機關辦理。店家不需要為填滿表格而自行做危險檢測,也不應把主觀氣味感受換成沒有量測依據的濃度數字。
不確定你的店適合哪一款?
輸入每日廚餘量,30 秒看建議機型和一年省多少。
同時保留物料、設備與場地三個方向
物料面可查看實際貯存位置、交付是否延誤、有無可見滲漏及容器狀態;設備面整理既有操作與報修紀錄;場地面則確認共用廢棄物區、排水設施及周邊作業是否在同一時段發生。這些資訊用來提出查核問題,不是讓店家自行進入管道或拆開設備尋找原因。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對適用事業的貯存及清除過程有防止惡臭、滲漏等污染要求。即使最後來源尚未確認,現場已看得到的污染仍應妥善處理,不能以正在等稽查為由放任滲漏。處理方式應依物料、設施與安全要求安排。
若設備有異常警示,交給原廠或合適專業人員判斷;不要為了消除陳情而封住必要通風、繞過安全裝置,或混用不明除臭藥劑。這篇處理的是事件資料,實際異味排查與保養可參考廚餘氣味管理和設備保養,並以手冊為準。
照片與紀錄要能辨認時間和位置
照片適合補充容器、地面、積存及交付情況,但無法單獨證明有無氣味。保留原始檔及拍攝背景,摘要中寫明何時、哪個區域、看到什麼。不要只傳一張乾淨角落照片,卻省略被詢問的另一處貯存區。
已有清運單、值班交接或設備紀錄時,利用同一時間範圍建立附件索引。沒有風向資料就寫未記錄,沒有連續觀察就說明只在特定時間查看。誠實的缺口有助安排下一次查核;填入猜測則可能讓管理者查錯時間或位置。
示範情境:反映時間是晚餐後,店內查看卻在隔天開店前。當下未聞到只能支持隔天該次觀察,後續宜對照晚餐後的收集、暫存及清運資料。若當時並無作業紀錄,就明確保留未知,而不是把隔天照片倒推成前晚現況。
回覆說明做到哪裡,還缺什麼
對管理單位的回覆可分成已確認事實、已完成措施與待專業確認三段。例如已確認某桶交付延後並完成清運,但設備排氣是否涉及本次氣味仍待檢查。這比只說「已加強管理」更容易讓對方安排後續工作。
如收到正式改善要求,依其範圍與期限處理,保留提交版本及回覆。氣味是否符合適用標準、來源如何認定,需依實際稽查或檢測判斷;店家自製事件表不能取代官方認定。日常也可利用廚餘桶管理整理需要持續改善的貯存條件。
連續多次事件可沿用相同觀察位置名稱,方便比較時間與作業關係;但不必強迫每次都填相同結論。店家改變收運時段或設施後,應註明變動日期,讓後續資料不會把不同管理條件混在一起。
常見問題
陳情後立刻清洗,還需要留下原狀資料嗎?
應以妥善處理與人員安全為先,能安全保留的現況及處理時間可記錄。不要為拍照而延誤必要處理,也不要把處理後照片當作事件發生時的狀態。
多次都沒有查到氣味,就能對外說一定不是本店嗎?
仍應限制在實際查核時間與範圍。沒有觀察到不等於排除所有時段,來源判斷需看完整資料;對外說明避免超出既有證據。
若需討論設備資料與現場管理需求,可透過綠獸方案諮詢整理已知情況,並將維修、場地與主管機關確認事項分別交給適當窗口。
參考資料
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23日。下列連結以所引且已施行的條文為準。
- 環境管理署|公害污染陳情網路受理系統介紹:2024年9月3日發布、2026年10月7日檢視;說明陳述污染狀況、時間、地點及佐證資料,由地方環保機關處理回覆。
-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涉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時防止污染、惡臭與相關環境管理;第13條涉及清除過程防止飛散、滲出及惡臭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