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廚餘回收收據,通常只能先確認特定交付或收受事實,不能直接把對外文案寫成100%再利用。要使用比例,應先定義分母與再利用完成的範圍,再查拒收、分選、庫存及衍生廢棄物的處理結果。交給再利用機構、實際完成再利用及全部變成產品,是不同層次的說法。
先決定百分之百要描述哪個階段
如果證據支持全部交付量送到具相應資格的再利用機構,可以據實描述交付路徑,但不能讓讀者誤以為全部物料已完成處理,或沒有任何殘餘。若要說已完成再利用,還要有可對應期間與批次的完成資料。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分別規定產源送往機構的紀錄,以及再利用機構收受、完成日期和衍生廢棄物處置紀錄。法規本身已將送出與完成分成不同資訊,店家公開說明時也不應把兩者壓成一張收據的同義詞。
用各階段數量拆開聲明
| 資料階段 | 能先支持的說法 | 尚不能直接推論 |
|---|---|---|
| 產源交付量 | 某期間交付多少物料 | 收受端全數接受 |
| 收受確認量 | 設施實際收受的範圍 | 已全部完成再利用 |
| 拒收與分選結果 | 哪些物料退出原路徑 | 退出部分沒有其他清理需求 |
| 完成資料 | 相應批次按適用方式完成 | 所有投入重量都成為同重量產品 |
| 衍生物及產品去向 | 相應產出後續用途或處置 | 整個流程沒有任何廢棄物或排放 |
| 期間末庫存 | 尚待處理或交付的量 | 已取得完成成果 |
這張表是公開宣稱的證據整理方法,不是要求所有餐廳依法持有再利用機構每一筆銷售明細。法定資料由各自適用角色依規定留存;但店家若選擇提出更廣的對外主張,就需要有足以支持該主張的依據,否則應縮小措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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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收受九成,不能寫全數完成
假設某期間交付100公斤,其中10公斤被拒收,90公斤實際收受。這只能先說明該次收受比例為90%,並追查被拒收部分的去向。若90公斤仍在設施內待處理,就不能把它寫成90%已完成再利用,更不能因原本計畫全送再利用而宣稱100%。
以上是示範數字,不是任何品牌或設施實績。實際拒收、退運與再交付可能跨越期間,應避免同一批退回後再送出被重複計入。先保留原始交付與更正資料,明確說明統計使用淨收受或其他何種定義。
即使已完成處理,產品重量也不一定能直接除以投入濕重當成再利用率。含水改變、添加物、不同產出及處理方式都可能影響重量關係。應依採用定義與方法說明,不能為了讓比例好看,就把水分變化或其他產出全部省略。
完成證明要能接到聲明期間
向收受者詢問完成資料時,可提供產源、物料、交付日期及既有單號,確認對方文件涵蓋哪個期間和數量。設施年度總量不一定能分配到本店特定月份;文件若只寫一般營運正常,也未必支持本店每一批全數完成。
共通性再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要求再利用產品品質與用途符合相應規定,衍生廢棄物仍須依廢清法清理;第10條另有再利用機構產品流向紀錄要求。這提醒我們,再利用過程可能同時有產品與需清理的衍生物,不能只看產品照片就推論全流程無剩餘。
若收受端只能提供有限範圍的彙總證明,先確認其計算及涵蓋方式,並如實保留限制。不能因商業保密拿不到細節,就用推估填成已證實;也不宜把對方提供的資料公開到超出必要及允許的範圍。
將路徑成果與環境效益分開說
完成合法再利用是一項管理事實,減少多少溫室氣體則需要另一套比較依據。美國環保署的前處理研究指出,整體環境影響還需考慮能源、水及後續路徑;再利用比例不能直接改成同等減碳率,也不能等同零環境負擔。
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現行處理原則要求避免誤導性的商業表示。若只有交付證據,可使用明確限定的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敘述,並交代完成狀態;若仍有未查明批次,暫不使用100%等絕對比例。主圖與附註都應維持相同範圍。
基本路徑可看廚餘處理去向,堆肥與其他產品差異可參考廚餘與肥料用途,碳排問題另見環境效益資料。不要把三種問題用同一張回收收據一起回答。
資料期間也要避免錯位:本月送出與本月完成,可能不是同一批物料。若統計按交付月份追蹤,應註明後續確認日期;若按完成月份彙整,也不要再把前期尚未處理的量重複算入當期成果。
常見問題
合法再利用機構開的收據,難道還不能算再利用嗎?
它可支持所載的收受或交付事實,但公開主張若涉及完成比例,仍須看文件是否載明完成範圍及結果。機構資格與每批實際執行結果都需要對應。
改寫為全數回收,就不用確認後端了嗎?
仍要看一般讀者會如何理解,以及實際證據支持哪一段。若文字讓人以為已全部循環利用,僅改用回收二字不能消除範圍差異。
評估設備產出及去向資料時,可透過綠獸方案諮詢整理需求,公開比例則依實際收受、完成與剩餘物證據確認。
參考資料
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23日。下列連結以所引且已施行的條文為準。
- 環境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區分再利用產品品質用途與衍生廢棄物清理;第9條區分產源送往紀錄和再利用機構收受、完成及衍生廢棄物處置紀錄;第10條規範再利用機構產品銷售流向等。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平交易法:第21條禁止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相關事項作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並準用於服務。
-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2025年7月1日修正,第3–7點涵蓋社群等使公眾得知方式、整體印象、顯著主張、重要限制及版面比例判斷。
- 美國環保署|商業廚餘前處理技術研究報告:2021年9月技術綜述區分乾燥移除水分、不同固液產出與後續處理;環境評估須考慮能源、用水、運輸及最終去向,不代表品牌效能或台灣合法排放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