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餘設備假設使用年限不同時,應先選擇與營運需求相符的共同評估期間,再把中途更換與期末費用列完整。只看各自總價,會讓較短期方案看似便宜;只除以各自年數,也可能漏掉重複導入、交接與退場。
使用年限應有本案依據,不能因模型需要就宣稱機器一定能用幾年。可先整理設備購置與導入費用及服務條件,以下年限全部是示範假設,不代表設備壽命或保固承諾。
共同期間先跟需求對齊
共同期間可以依組織已確認的規劃期間設定,但要說明理由。若店面預計只使用三年,就不宜只因某方案標榜更長年限,直接用很長期間把初期費攤薄。
也應考慮評估期間結束後的設備狀態。兩案在同一天結束比較,不表示都必須報廢;仍有可證實價值或必要移除費時,應一致處理,避免一案留價值、一案忽略負擔。
用四年需求示範中途替換
以下為假設,暫不計折現、期末價值與其他差異。方案甲每次設備及導入六萬元,假設每兩年需替換,年營運費兩萬元;方案乙初期十一萬元,假設四年不需替換,年營運費一萬八千元。
| 四年期間費用 | 方案甲 | 方案乙 |
|---|---|---|
| 開始時設備及導入 | 60,000元 | 110,000元 |
| 第二年末替換 | 60,000元 | 0元 |
| 四年營運費 | 80,000元 | 72,000元 |
| 暫估總額 | 200,000元 | 182,000元 |
若只看初期價,甲低五萬元;把共同四年需要的替換補回後,乙反而低一萬八千元。這只是本例假設的結果,不能推論價格較高的設備通常比較省。
甲的第二次六萬元也不能默認與今天完全相同。此處為簡化而假設不變;實際應確認替換價格可能如何變動,並將不確定性標明。若供應商沒有未來價格承諾,就不能寫成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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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換事件不只有再買一台
中途替換可能需要必要搬離、重新導入、訓練或服務銜接等支出,依實際方案核對。若已有費用包含於報價,不重複加;若另計,就放在事件發生時點,而不是藏在平均年費裡。
舊機停止與新機開始之間,仍需有合法後端或備援安排。是否會發生空窗、多久及費用多少,要依實際計畫確認,不能一律假設零天或固定天數。
例如前例甲第二次替換還需五千元必要銜接費,甲總額就增為二十萬五千元。若這五千元只在甲發生,不能為了形式對稱也在乙加同額;比較要對稱的是範圍,不是強迫兩邊每一列都相同。
期末剩餘價值與退場成本要成對檢查
假設四年後乙仍有可核對的淨出售收入,可列入期末;甲若有必要搬離處理費,也應列出。沒有具體依據時,用不同情境呈現,不自動以原價比例估高殘值。
有些設備仍可繼續用,但沒有確定買方,繼續使用價值與立即可收現金也不同。模型應說明採用哪一種方法,不把帳面殘值、刊登價與收購淨價混在一起。
若比較涉及二手資料,可對照中古設備查核確認條件。本文只使用經確認的費用與價值輸入,不判斷設備技術狀態。
平均年費可以看,但先把事件補齊
將完整共同期間總額除以相同年數,可以作直觀摘要;如果先漏掉替換再平均,錯誤只會被攤得不明顯。更不能把不同期間各自平均後,就認為服務時間與期末狀態已相同。
付款時間差異較大時,可再用一致的現值方法補充比較,但共同期間仍要先建立。折現只處理時間價值,不會自動補上漏掉的第二台設備或後端費。
如果期間選三年、四年或五年會使排序翻轉,應呈現這個敏感性,並確認哪個期間最符合真實需求。不要挑對某方案最有利的年數作唯一結論。
保留兩組不同的年限資料
一組是技術或服務方提供的條件與限制,另一組是決策表採用的評估假設。兩者可能不同,但不能混稱為保證使用年限。若缺乏關鍵資料,就保留待確認,不把模型設定寫進產品宣稱。
期間內需求變動也可能造成提前替換,而不是機器壞了。若已知店面或業務將改變,應在時間軸上列出,確認相關費用是否仍合理;無法預見的變化則以情境處理。
常見問題
可以用保固年數直接當使用年限嗎?
不宜直接等同。保固描述特定服務責任與期間,使用年限則取決於設備、用途及其他條件;評估假設需要另外說明依據。
一案年限較長,一定要把比較延長到那麼久嗎?
不一定。應以實際需求與決策期間為主,再一致處理期末剩餘價值及必要費用,不能只為攤低某案成本延長年數。
準備各方案的服務條件與預計使用期間,可透過綠獸合作流程檢查中途替換及期末費用是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