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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廚餘機後清理流程變了,向主管機關確認前要備妥哪些資料?

法規與新制

新增廚餘機前,先把原來怎麼交付、設備會改變哪些步驟、所有產出物要去哪裡寫清楚,再向主管機關確認是否須辦變更或異動。只拿機器型錄詢問「這台合法嗎」,通常缺少產源身分與後續去向,無法得到能直接套用本店的答案。

先確認本店是否屬清理計畫書適用對象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2條的對象,是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指定公告一定規模的事業。店家應先核對自身身分、既有管制資料與核准內容,不能因為裝商用設備就推定所有小店都要申請相同文件,也不能把沒有既有計畫書當作一律免受清理規範。

對已有核准計畫的指定公告事業,2025年7月10日修正的辦法第6條,將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方法、設施改變列為事先變更情形之一。設備是否涉及這一款,要看實際功能與流程;不是僅憑產品名稱或業務說法判斷。

第7條另處理符合條件的資料與流程異動,期限是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兩者不能只用設備大小分界。尤其「數量增加未超過百分之十」不是所有改變的免辦條款,因為第6條的方法或設施改變是另一個須判斷的條件。基礎資料可先與廢清書內容及適用範圍對照。

一張前後差異表,把所有出口列出來

下表是建議的詢問附件,不是主管機關統一法定格式。用「現行已核准或實際做法」對照「擬議做法」,未知處寫待確認;不要為了表格完整而把廠商預估當成已實測結果。

節點現況應描述什麼導入後要補什麼
產生源營業活動、物料種類、既有分類有無新增來源、混入其他店物料
店內作業分選、貯存及原交付型態設備作用、添加物、批次與工作流程
固體產出現行廚餘與雜物的去向乾燥物、篩出物、耗材各自如何交付
液體產出原排水或委外路徑濾出液、冷凝水、洗機水是否新增
交付方式目前承攬者、設施及核准文件物料型態改變後接收端是否同意
計畫與紀錄現有核准版本及申報項目需要先辦或後續辦理的事項待確認

機器標榜減少重量,也不能只在表上把原來數量乘一個百分比。應註明數據來自型錄、試驗或本店實測,並交代量測包含哪些產出。若設備尚未安裝,可提供預計配置與原廠流程說明;待實際運轉後仍須核對是否與核准安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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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量前處理與再利用,要問的是不同事實

新竹市環保局2020年12月18日的事業廚餘問答指出,坊間烘乾減量後產物原則仍屬廚餘,不能當一般生活廢棄物丟棄。這項解釋提醒店家:體積、含水狀態變化,不能單獨證明廢棄物身分消失;它也不是對每種機型核發的通案許可。

若廠商主張設備是在廠內再利用,要進一步說明實際利用方法、產物用途及適用規範。《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對應檢具清理計畫書者的廠內自行再利用,要求依規定將方法報經核准後辦理;其他事業也應依該條及附表相關管理方式執行,不能把免提某份文件理解成無用途限制。

如果本店只做前處理,最後仍委託外部清理,就應把接收單位對新型態物料的允收條件列出。可參考脫水與乾燥的差異釐清設備作用,再與後續處理路徑連結,不能跳過中間的資格與收受確認。

送詢時提出可回答的問題,留下版本

可以把詢問整理為:本店是哪一類產源、目前核准版本為何、哪個節點擬改變、產出物如何處理,最後請機關確認適用程序與應先完成事項。若同時涉及排水,另列排放去向及新增水流,由相應主管單位判斷,不期待一封設備詢問涵蓋所有制度。

附件以日期與版本區分,回覆若要求補充資訊,保留原問題與補件內容。這是避免日後誤用回覆的管理做法;不是另創所有店家必須申請的許可。取得回覆後,也要看它是否以特定來源、數量、接收端或操作方式為前提。

採購決策可設三個待辦狀態:已確認可依既有安排執行、需完成指定程序、事實尚不足。第三種應補資料,而不是由設備商代填「不需要」。若更換機型、增加外來來源或改送不同設施,原來的答覆未必仍涵蓋新方案。

同一張表也應區分店內實際操作與委託外部完成的步驟。設備供應、清除運送及最後利用可能由不同主體負責,先寫明執行者,才能避免詢問時把不同責任混成一件事。

常見問題

只是把廚餘變乾,是否一定只算資料異動?

不能單憑變乾判定。須核對現有核准、設備作用、方法設施與去向有無改變,再依第6、7條區分應辦程序;也不能以重量變少推論必然免辦。

廠商提供別家店的核准函,可以直接沿用嗎?

可作為理解資料種類的參考,但核准函對應的是該店事實與條件。本店應列出差異,取得適用自己的確認,不能把其他產源的文件改店名使用。

評估設備時,可將這張前後差異表帶到綠獸方案諮詢,先確認能提供哪些流程與產出資料,再完成所在地所需的查核及程序。

參考資料

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23日。下列連結以所引且已施行的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