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排水檢驗不能先找一個油脂數字,再判斷全店合不合格。應先確認水排到哪裡、店家屬哪種管制對象,以及採樣點是在截油設施出口、下水道接點或對外放流口。納管標準、放流水標準及地方餐飲油污水規定,回答的是不同位置與對象的問題,可能需要分別遵守。
先分清納管與放流的兩條路徑
下水道法第25條規定,下水道可容納排入的水質標準,由下水道機構擬訂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公告。餐廳將水排入已接用的污水下水道,應先查該系統的納管條件,而不是只看處理廠最後排入河川的數值。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則規範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時,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何種業別、設施、區域與管制項目適用,仍須依實際身分和相關標準確認;地方依法加嚴的規定也不能漏掉。
臺北與高雄數字不同,先看各自適用位置
| 規範例子 | 適用條件或位置 | 已核實的項目 | 不能怎麼使用 |
|---|---|---|---|
| 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納管水質 | 排入該市污水下水道的水質 | 懸浮固體600mg/L、動植物性油脂30mg/L | 不能當全台餐飲放流水通則 |
| 高雄市餐飲油污水設施辦法 | 第2條所列一定規模餐飲業及特定30攤以上場所;油水分離設施處理後 | 動植物性油脂每公升低於65毫克 | 不能套給高雄所有小店,也不能取代其他適用標準 |
| 水污法放流水管理 | 法定對象排放至地面水體 | 須依實際業別、設施與區域查適用標準 | 不能僅憑納管油脂值判斷 |
高雄辦法第5條另要求在油水分離設施末端設置採樣口;第6條使用的是「低於」65毫克的規範。不能把這個數值改寫成全台統一的65毫克以下,更不能拿它替臺北納管用戶放寬原有條件。上表是辨認規範的例子,不是一張可供所有店家直接套用的合格表。
若同一家店同時有地方油污水設施要求及所屬下水道納管要求,應把各要求與對應位置分開核對。不是任選比較寬鬆的一套,也不是單純取較低數字就完成全部合規,因為項目、採樣點及設備義務都可能不同。
不確定你的店適合哪一款?
輸入每日廚餘量,30 秒看建議機型和一年省多少。
建立一張只適用本店的標準頁
建議記錄店址、營業型態、排水系統名稱、管理機構、採樣位置、適用法規及公告日期,再列各檢測項目、單位、限值與特殊條件。每一列附官方來源或主管機關就該店情況的回覆。這是內部管理方法,不能取代法定申報表或許可登記事項。
資料不足時,詢問內容要具體。例如提供排水圖並說明目前接商場污水處理設施,詢問店內油水分離設備出口與商場對外放流口各須核對什麼規範。只問「餐廳油脂標準是多少」,容易得到無法對應自己場地的答案。
機關、系統管理者與檢測機構的角色也要分開。管理機構可協助確認系統及適用條件,檢測機構依委託目的、規定方法及採樣位置出具結果;設備廠商的測試資料則主要說明特定設備與測試條件,不能取代本店排水適用性的確認。
拿到報告後先核對三個名稱
第一是檢測項目名稱,動植物性油脂不等於任何文件上統稱的油脂;第二是採樣點名稱,進流水不等於處理後水;第三是標準名稱,納管標準不等於放流水標準。三者未對齊,即使報告有合格字樣,也不宜據此宣稱所有排水都合規。
若報告只測油脂,並未測懸浮固體或其他適用項目,就只能說明已測部分。水量、前處理、管線及維護等義務也不會因一項水質合格而消失。可搭配截油槽管理檢查前端設施,並參考安裝場地條件整理設備新增後可能影響的水流。
店址或排水路徑改變時重新確認
同一品牌搬到另一縣市,或由獨立店面搬進百貨,不應沿用舊店的標準頁。即使仍在同一城市,改接不同系統或新增對外排水點,也可能影響適用資料。保留舊版本並寫明停止使用日期,避免檢測委託單繼續引用過期地址與採樣點。
標準頁還可分列法規限值與內部預警值。店家為提前安排維護而自行訂定較保守的提醒條件,是管理選擇,應清楚標示,不能把它說成政府標準;反過來也不能因未達內部提醒條件,就略過其他法定檢測項目或既定查驗程序。
常見問題
檢測單位寫合格,就能公開說排水完全合法嗎?
應先看合格是對照哪個標準、哪些項目及哪個採樣點。單次報告無法代替全部期間、所有水流與行政程序的符合性,對外說明應限制在報告真正支持的範圍。
沒有被水污法列管,就完全不用管排水嗎?
不能如此推論。水污法事業身分與下水道用戶身分不同,還可能適用地方設施管理規定。先確認實際排水路徑與地方規範,再決定應辦事項。
若正在評估廚餘設備,可帶本店標準頁與排水資料,透過綠獸方案諮詢討論需要補齊的設備資訊,水質與接管條件仍依適用規範確認。
參考資料
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23日。下列連結以所引且已施行的條文為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下水道法:第19–25條分別涉及公告接用、用戶維護、合格承裝、檢驗後聯接與下水道水質標準;規範對象及系統須確認。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區分事業、放流口與放流水;第7條規範所列對象排放地面水體時之放流水標準,第14條規範事業排放地面水體許可。
- 高雄市政府|高雄市餐飲營業場所油污水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限定公告一定規模餐飲業及所列30攤以上場所;第5–6條規定末端採樣口與動植物性油脂低於65mg/L;第8–9條定期清理及紀錄至少保存2年。
- 臺北市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臺北市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頁面附2020年11月30日公告,附件第6、8項分別為懸浮固體600mg/L、動植物性油脂30mg/L;適用該市污水下水道納管水質,非全台放流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