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廚餘堆肥不是不能做,但門檻比想像中高:廚餘在法規上是廢棄物,在店裡自己堆肥,等於自行處理廢棄物,設施要符合規定;做出來的堆肥如果要賣,還牽涉《肥料管理法》的肥料登記。實務上,多數餐廳是委託合格業者,把廚餘送到有許可的堆肥場處理。
這篇從法規、設施條件、實際操作三個角度,整理餐廳想自己做堆肥會碰到的問題,以及委託堆肥場時要確認哪些許可。法規實際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動手之前建議先問所在縣市的環保局。
餐廳廚餘堆肥在法規上算什麼
先釐清廚餘的身分。《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把廢棄物分成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並規定「事業」是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的實驗室,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業。餐廳是哪一種,要看規模與是否被指定:
- 一般餐廳:依同法第 14 條,一般廢棄物由執行機關清除,但家戶以外產生的,執行機關得指定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所以你的廚餘能不能自己處理、要怎麼處理,地方環保局有權指定。
- 列管事業:依環保主管機關的公告,總公司資本額達 NT 2,500 萬以上的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分店及加盟店),屬於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的事業;其他事業若一般事業廢棄物平均每天 1 公噸以上或每年 300 公噸以上,也會被列管。
如果屬於事業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允許「自行清除、處理」,但同條也規定,自行清除處理所用的機具、設施應具備的條件與許可,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管理辦法。白話講:法律沒有禁止你自己處理,但不是在後巷放幾個桶子就算合法。不論是哪一種身分,在店裡設堆肥設施之前,都應該先向環保局確認。
一般廢棄物採堆肥處理的設施規定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對堆肥處理有具體要求。第 19 條是所有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的共通條件,第 26 條再加上堆肥專屬的規定:
| 條文 | 規定內容 |
|---|---|
| 第 19 條 | 處理設施要有堅固的基礎結構、與廢棄物接觸的表面用抗蝕材料、周圍有防止地表水流入的設備,並具污染防治設備及防蝕措施 |
| 第 26 條第 1 款 | 具防止地表水流入堆肥與腐熟區的設備或措施 |
| 第 26 條第 2 款 | 施用於農地的堆肥(高速堆肥除外),堆肥堆中心溫度要維持在攝氏 45~70 度,且至少 7 天維持 50 度以上,並符合《肥料管理法》 |
| 第 26 條第 3 款 | 堆肥供土壤改良或園藝植物栽培使用時,應防止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可不受前款溫度規定限制 |
農業改良場的技術資料說明,堆肥要維持高溫,才能殺滅病原菌、蟲卵與雜草種子,這也是溫度規定的意義。餐廳如果打算把堆肥給合作農場用,就落在第 2 款;只是店門口的盆栽、綠牆自己用,則要注意第 3 款的防污染要求。這兩種情況都還是要先符合第 19 條的設施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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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來的堆肥能不能賣、能不能送
很多餐廳想做堆肥,是想講一個「從餐桌回到農田」的故事,把堆肥包裝起來給客人或合作小農。這裡會碰到兩部法規:
- 《肥料管理法》第 5 條:肥料非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發給肥料登記證,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把堆肥當肥料賣,就要先有登記證。
-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依 2026 年 6 月 2 日修正的現行附表,事業產生的廚餘可以再利用為有機質肥料原料,但收受的再利用機構要依《肥料管理法》取得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而且登記文件上的製肥原料來源要登載為廚餘;貯存與再利用過程產生惡臭時,要有除臭與抑制逸散的措施。
也就是說,要把廚餘做成肥料拿去賣,生產的一方就得具備肥料登記證,廚餘肥料產品通常來自有登記證的工廠或堆肥場。餐廳自己做的堆肥,除非取得相關登記,否則不適合拿去販賣或當成肥料產品送出去。免費送算不算販賣、自用到什麼程度可以,各案情況不同,請直接向農業與環保主管機關確認。
餐廳廚餘堆肥的實務困難:水分、空間、臭味、病媒
就算法規走得通,餐廳廚餘堆肥在操作上也不輕鬆。桃園區農業改良場整理的堆肥製作技術資料,把條件講得很清楚,拿來對照餐廳廚餘,就知道難在哪:
| 堆肥需要的條件 | 餐廳廚餘的實際狀況 |
|---|---|
| 材料碳氮比約 30~40 最有利腐熟 | 廚餘成分不穩定,通常要另外拌入乾燥資材調整 |
| 水分約 50~60% | 廚餘含水量通常高於 85%,要先脫水或大量拌入乾料 |
| 溫度升到攝氏 60~70 度、維持約 2 天後翻堆,避免缺氧 | 一般環保桶只能進行嫌氣分解,溫度上不了 60 度,容易孳生蚊蠅、產生臭味 |
| 一般堆積建議體積約 6 立方公尺(約 2.5×2.5×1 公尺) | 店面後場很少有這種空間 |
| 腐熟時間:通風式堆肥箱約 1.5~2.5 個月、簡易堆肥舍約 2~3 個月、快速堆肥化裝置約 25~30 天 | 廚餘每天都在產生,堆肥要好幾批輪流進行 |
同一份資料也提到,廚餘的鹽分主要來自剩菜,剩菜比例高時最好先沖洗;油脂含量高,又是很難分解的有機物。偏偏熱炒、火鍋、中式餐廳的廚餘,鹹和油都是常態。
換成一間每天 40 公斤廚餘的熱炒店來想:每天要把 40 公斤含水量 85% 以上、又鹹又油的廚餘,拌入大量乾料、控制溫度、定期翻堆,還要有地方放好幾批正在腐熟的堆體。這些工作要有人負責,臭味和蚊蠅一旦失控,鄰居檢舉、衛生稽查都會跟著來。後場臭味與果蠅怎麼處理,可以參考廚餘臭味和廚房果蠅。
什麼樣的店,餐廳廚餘堆肥比較可行
把上面的條件放在一起看,餐廳廚餘堆肥比較有機會做起來的,通常同時符合幾個條件:
- 有自己的農場、園區或足夠的戶外空地,堆體和周邊住家有一段距離。
- 廚餘以備料階段的蔬果邊角為主,剩菜、湯汁和油脂比例低。
- 有固定人手負責拌料、測溫、翻堆,並做紀錄。
- 堆肥只在自家場地使用,不打算販賣,而且事前已經和環保局確認過作法。
市區店面、樓上就是住家、廚餘以剩菜和湯水為主的店,這幾個條件幾乎都不符合,硬要做反而容易變成臭味和病媒的來源。這時候把廚餘交給合格業者、送到有許可的設施,才是比較穩的選擇。
委託堆肥場處理餐廳廚餘,要確認哪些許可
對大多數店家,與其在店裡做餐廳廚餘堆肥,比較實際的作法是讓專業的堆肥場處理。不過委託之前,有幾件事要確認:
- 清運的人有沒有許可:《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規定,從事清除、處理業務要先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查詢方式可以看廢棄物清除業者查詢。
- 堆肥場有沒有再利用資格: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收受廚餘的機構要有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規定),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等對應資格。
- 運輸與處理是否銜接:堆肥場本身合法,不代表載運的車合法,兩段都要確認。
這不是紙上談兵。中央社 2026 年 6 月的報導提到,乾杯集團以堆肥為主要去化管道,但處理場多在外縣市,集團預估整體處理費增加約 25%;另一家未具名的集團說,合作的堆肥廠商尚未取得清運牌照,如果明年無法合法化,廚餘可能只能轉給清運商焚燒。報導也以「據了解」帶出,再利用廠從申請到取得完整牌照,往往要 1 到 2 年以上。
廚餘機和堆肥不一樣
常有人把商用廚餘機和餐廳廚餘堆肥混為一談,其實是兩回事。堆肥是讓廚餘經過一段時間分解、腐熟,最後的產物要拿去土地使用,所以才有溫度、肥料登記這些規定。純烘乾型廚餘機則是把廚餘投入後自動攪拌、加熱烘乾,目的是在店內把廚餘的水分去掉、體積縮小,處理後剩下的是乾燥殘渣。
以綠獸的機器來說,乾燥殘渣就是當一般垃圾丟,不是堆肥,也不拿來當肥料用。它解決的是另一個問題:在店內先把廚餘的水分和體積處理掉,後場不用整天堆著濕廚餘等車。每天 20 公斤以內的咖啡廳、小型店,商用廚餘機 GB-20 月租 NT 2,700,220V 單相一般插座可用。烘乾式、微生物式等不同機型的差別,整理在廚餘機原理。
常見問題
餐廳可以自己把廚餘做成堆肥嗎?
法律沒有一律禁止,但廚餘屬於廢棄物,自己堆肥等於自行處理。一般餐廳的廚餘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由執行機關指定清除方式,列管事業則依第 28 條,自行處理的設施要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設置前請先向所在縣市環保局確認。
自己做的堆肥可以賣給客人嗎?
《肥料管理法》第 5 條規定,肥料非經申請核准發給肥料登記證,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沒有登記證就不適合把堆肥當肥料賣;免費贈送或自用的情況,請向農業與環保主管機關確認。
堆肥有溫度規定嗎?
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施用於農地的堆肥(高速堆肥除外),堆肥堆中心溫度要維持在攝氏 45~70 度,且至少 7 天在 50 度以上;供土壤改良或園藝使用時,則要防止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委託堆肥場處理廚餘要注意什麼?
要確認兩段都合法:清運業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取得清除許可,堆肥場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具備工廠登記或堆肥場營運許可、肥料登記證等資格。簽約前請對方出示文件。
商用廚餘機處理後的東西是堆肥嗎?
不是。純烘乾型廚餘機是加熱烘乾、攪拌,把廚餘的水分去掉、體積縮小,處理後是乾燥殘渣,當一般垃圾丟,不是堆肥,也不當肥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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