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餘交付重量與處理廠收受重量不同,先不要把兩邊改成同一個數字。應先查明比較的是同一批物料、同一單位,以及淨重、毛重或估計值。只有確認是誤植、量測故障或其他需補正事項,才依適用程序修正;真實量測的差異也要留下原因與依據。
這篇處理的是對外文件已出現差異後的追查。若要建立店內日常量測方式,可先參考廚餘量估算與實際秤重。
先分開實際重量、申報數量與計費重量
一張收運單可能寫店內秤出的淨重,另一張地磅單可能是整車進出重量的差,帳單又可能按契約指定的數量結算。這三個欄位用途不同,不能看見數字不一樣就先認定有人填錯,更不能為了讓費用對得起來而改寫實際過磅紀錄。
資源循環署公開的申報問答指出,三方分別實際過磅的數值用來呈現清運過程;採某一方重量計費,不是改寫其他方實際過磅重量的理由。問答也把地磅故障或申報錯誤列為需按程序補正的情況。這項重量判讀可供辨別問題,但申報時限與法律責任仍應依現行法規確認。
若本店不屬指定公告網路申報對象,內部差異追查仍有用,但不能因此說店家必須開立電子聯單。走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路徑時,另有送出日期、種類、數量及去向等紀錄要求,應按自身適用制度保存。
先用五項比對找出差異發生的位置
下表是建議的調查順序,不是新增法定表單。先找得到原始資料,再提出原因;不要先填「正常誤差」後才找證據。
| 比對項目 | 具體要查什麼 | 可能需要補的資料 |
|---|---|---|
| 批次是否相同 | 同日是否收了兩次,是否併入其他店 | 交付號碼、時間、合車對照 |
| 單位與重量基礎 | 公斤或公噸,毛重或淨重,實測或估計 | 原始秤重單、容器皮重說明 |
| 物料有無增減 | 是否退回部分、換桶或另移出內容物 | 退收數量、分流及交接紀錄 |
| 量測是否可靠 | 秤具異常、讀值抄錯或小數點錯置 | 原始顯示、設備異常或修復資料 |
| 申報是否抄錄正確 | 實測數字是否在輸入時被改變 | 送出版本、原始單據及更正依據 |
如果已裝廚餘機,也要確認兩筆數量是否分別位於處理前與處理後。前處理使物料重量改變,不能拿前端重量去要求接收端照抄。可用脫水與乾燥的產出差異確認流程節點,但重量減少本身不證明物料已完成合法清理。
不確定你的店適合哪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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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假設例子:先解釋,未必需要改數字
假設店家交付單記載104公斤,接收資料是100公斤。先確認104公斤是否包含四公斤容器;若原始資料已清楚標明毛重與皮重,則兩份資料可能描述同一個100公斤淨重,管理表可以補上換算關係,而不是把原始毛重塗改成100公斤。
另一種情況是店家實際秤得100公斤,卻輸入成1000公斤。這才是明確的填報錯誤,應保存原始秤重依據,按聯單狀態處理補正或錯誤說明。若104與100都是各自真實淨重,目前沒有找到原因,就先記載相差四公斤、待查哪個環節;不要擅自補成運送蒸發或容許誤差。
以上數字僅為辨識差異的假設,不是法定容許值。不同文件裡出現的百分比,可能是處理量許可或特定管理情境,不能拿來當作全台廚餘交付重量的通用合格線。
需申報的產源,不能等月底對帳才處理
對適用網路申報公告的指定事業,公告事項二(四)規定,出廠前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時,應於出廠後一日內補正;產源另須於出廠後四日內確認聯單與實際清運、收受情況是否相符。確認內容不符後,還有一日內要求受託者補正並再次確認的規定。跨島等特定情形須依公告另判斷;期限末日遇假日等情形,另依公告第十一、十二點判斷。
因此,店內收到重量爭議時,應同步通知負責申報的人,不能只交會計等月結。已確認或逾時的聯單不可當作一般未送出資料直接任意修改;應查看目前系統狀態,依錯誤說明等適用程序或洽主管機關處理。可連同廚餘申報注意事項核對自身責任。
建議另留一份差異結案紀錄,保留原值、差異原因、依據、處理方式、處理人與日期。若最後決定不改原始重量,也應寫明為何保留,以及兩份資料的對應關係。這份管理紀錄不取代法定申報,卻能避免下次換人對帳時又重問一次。
常見問題
清運商要求全部改用處理廠重量,可以照做嗎?
須先分辨是在約定計費依據,還是要求改寫實際紀錄。付款採某一方數量,不能直接成為修改其他方真實過磅資料的理由。
差距很小,是不是可以一律不用追查?
不能只依大小判斷。小數點、單位或批次誤配,即使這次差距小也可能持續出錯;先核對基本資料,再依實際原因與適用規定決定是否補正。
沒有原始秤重單,可以補寫一張當時重量嗎?
不應把現在推估的數字偽裝成當時實測。應保留現有資料、註明缺件與估算性質,向承攬商調取原始紀錄,必要時詢問主管機關後續如何處理。
評估設備時,可在綠獸方案諮詢說明目前量測點及交付方式,讓設備前後產物的紀錄需求一併納入討論。
參考資料
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23日。下列連結以所引且已施行的條文為準。
- 環境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指定公告事業與相關受託者的聯單申報、確認、補正及不接受資料的程序;不適用於所有餐廳。
- 資源循環署|上網申報作業問答集彙編:僅援用PDF第20、21頁三方實際過磅重量及錯誤補正的解釋;法律責任與時限另依現行法規。
- 全國法規資料庫|廢棄物清理法:第2、28、30、31條的分類、清理方式、委託責任與指定公告事業申報範圍。
- 環境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7至9條的清除方式、事前契約及送往再利用機構的紀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