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停業前,廚餘與機器內外殘渣應逐項確認數量、位置、接收安排及最後證明保管人。交回鑰匙、清運費付清或租賃設備搬走,都只能證明各自的交接事項,不能單獨證明現場剩餘廢棄物已妥善清理。
先把停業日期與最後清理日期分開
停止接單的日期,往往不是最後一批廢棄物產生的日期。庫存整理、冷藏設備清空、廚餘機依原廠程序清理及容器整理,可能在停業後才完成。這裡不提供拆機或維修操作,重點是請負責人把後續工作產出的物料也納入清理安排。
若屬清理計畫書指定公告事業,《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4條要求計畫載明遷廠、停歇業或破產時的清理計畫。應先拿出本店已核准版本核對,再向審核機關確認現況所需的程序;不能用一般店面退租清單取代。非適用事業則依自身分類與清理途徑辦理,並非每間店都有同名停業表單。
此外,行政身分變動、公司解散或帳號權限移交的時程,也應與尚未完成的清理工作一起安排。本篇不把停業程序寫成全台一致的辦理期限;具體需提哪些文件,應以本店身分及主管機關要求確認。
清冊從物料位置開始,不只看帳上庫存
以下清冊為建議管理工具。它將現場物料、未完成批次與文件接手人放在一起,方便停業交接;法律要求的清除紀錄、處置證明及適用申報,仍須另外完成。
| 清查位置或事項 | 需要確認的內容 | 完成判斷 |
|---|---|---|
| 廚房與冷藏庫 | 已判定須清理的食材、包裝及其他物料 | 分類清楚並有相應接收安排 |
| 廚餘暫存區 | 桶袋內容、重量、來源與待交日期 | 實際交付與批次紀錄能對應 |
| 設備及附屬容器 | 正常停機清理後會出現的殘渣或廢液 | 由負責人確認產出與去向 |
| 已出貨未結案 | 接收結果、退運、補正或完成證明 | 每批有明確狀態與追蹤人 |
| 文件及系統 | 核准、契約、聯單、證明及保存期限 | 保管人可持續調閱及回應查詢 |
清查時可用「尚在店內、已交付待證明、已完成且資料齊」三種狀態。已交付待證明不能和已完成合併計數;一旦發生拒收或退回,也要把物料重新列入現場清冊。照片可輔助確認位置與標示,但不能代替接收單位的實際處置資料。
不確定你的店適合哪一款?
輸入每日廚餘量,30 秒看建議機型和一年省多少。
乾燥殘渣仍要安排適合的出口
停業時常見的誤判,是把長時間存放的乾燥物當成一般垃圾,或請房東留給下一位承租人當肥料。新竹市環保局的事業廚餘烘乾問答指出,減量前處理後原則仍屬廚餘;是否為可利用產品,不能只憑變乾、變碎或沒有明顯氣味認定。
原清運或再利用單位如果只收未經處理的物料,應事前說明殘渣型態,確認相應資格及收受條件。機器搬遷廠商也不一定具備廢棄物清除資格,不能把殘渣藏在機內,當作設備搬運的一部分交出去。相關去向差異可參考廚餘清理路徑與乾燥產物和堆肥肥料的區別。
如果物料來源或混入物不明,先保留現況資料並請接收端及主管機關確認分類,避免將清潔劑、油泥或包裝雜物一併當作原有廚餘。停業時間緊迫不會讓本來不適合的路徑自動變成可用。
最後一車離開後,還有紀錄要接手
事業廢棄物送往機構外時,《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要求記錄清除日期、種類、數量、車號及相關清除處理資訊,並保留處置證明三年。已停業不表示先前尚在保存期間的資料即可刪除,適用聯單申報的批次也要追蹤未完成事項。
委託清理仍須注意《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的責任規範。場地交接單可以記錄誰在何時看見哪些物料、由誰接續處理,但不能只在租約加一句「全部由房東負責」,就推論原產源在廢棄物制度上的責任已消失。具體責任依實際事實及法律關係判斷。
建議在場地返還前指定一名紀錄保管窗口,列出檔案位置、到期日與仍待回覆的批次;帳號交接應依權限辦理,不以共用密碼代替。這些分工是管理措施,不是法規另創的停業職位。既有申報事項可配合廚餘申報內容逐一核對。
假設店家週五最後營業,週一才清空冷藏庫,就應安排週一新增物料的暫存及合法清運,不能把週五最後一張收據寫成所有廢棄物已清空的證明。清冊完成日期應反映事實。
常見問題
房東願意留下廚餘桶,是否就算交付完成?
先看桶內是否仍有廢棄物,以及接手者具備什麼資格與處理安排。設備或容器所有權交接,不能代替內容物的合法清理及相應證明。
最後一筆清運費已付款,還需要追收文件嗎?
需要核對這筆付款涵蓋哪些批次,以及適用的接收、處置或申報資料是否完整。付款日期與清理完成日期可能不同,應把未結案項目交給可持續追蹤的人。
若停業後設備將轉至其他據點,可在綠獸方案諮詢釐清設備交接所需資訊,同時為原場址的所有殘留物完成獨立的清理安排。
參考資料
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23日。下列連結以所引且已施行的條文為準。
-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指定公告事業的適用範圍及計畫應包含停歇業時清理計畫。
-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事業廚餘經低溫烘乾之清理問答:2020年12月18日問答指出坊間減量前處理產物原則仍屬廚餘;搭配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判斷,不代表機型通案許可。
-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的貯存、清除與處理定義,第13至15條的運送污染防止、相容性及清除紀錄與處置證明要求。
- 全國法規資料庫|廢棄物清理法:第2、28、30、31條的分類、清理方式、委託責任與指定公告事業申報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