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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公司把分店廚餘送到總店處理,算場內自行處理嗎?先整理這些資料

法規與新制

把分店廚餘送到總店集中處理,不能只用同品牌或同老闆來判斷是否屬場內自行再利用。現行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辦法確實設有同一法人其他分廠場的規定,但須符合適用事業、原料與核准等條件;單純放在同一台設備處理,不會自動取得這項身分。

現行規定有條件視為場內,先看三個要素

截至2026年10月23日,《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公告應提廢清書的事業,須經計畫書核准後始得自行再利用;非該公告事業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兩者仍須依辦法及附表等適用條件辦理。

同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屬應提送廢清書的事業,再利用所屬同一法人其他分廠場產生、屬附表規定的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可視為廠場內自行再利用。要核對的是「應提送廢清書的事業」「同一法人其他分廠場」「附表規定物料」等實際條件,不能只看內部把它叫總店或分店。

這項已施行規定與2026年公布、部分延至2028年施行的廢清法再利用修法,不能混為一談。評估目前方案,應依現行有效條文及個案核准範圍處理,不預先套用尚未施行的新程序。

先核對法人與場址,加盟或關係企業不直接視同

招牌相同可能是直營,也可能是不同法人經營的加盟店;同一負責人亦可能經營數家公司。應以實際法人關係及場址資料確認,不能把品牌管理上的一體性直接當成法條的同一法人。

整理時,把每個產生場址、營運主體與擬接收場址列出,附相應登記及核准資料。如果尚未確認某門市是否屬條文所指分廠場,應將具體資料交主管機關確認,不以內部稱呼補足條件。

待確認要素建議準備資料不能取代的證明
產源是否同一法人各場址營運主體及登記資料同品牌、同股東或同負責人
接收方適用身分應提廢清書的依據及核准內容已買設備或有地方可放
物料是否符合來源、種類、狀態與附表用途單純稱有機物或廚餘
集中後做什麼實際處理流程、產物與後段去向設備銷售說明中的再利用字樣
跨場址如何移動運輸執行者、車輛及適用紀錄公司內部調撥單獨一份

這張表是送詢前的管理整理,不是新的法定申請表。正式廢清書、運送或再利用文件仍依適用規範辦理,不能把資料齊全當成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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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辨認設備在流程中的角色

若集中設備只是脫水、乾燥或其他前處理,而產出物仍送往外部清理,應據實描述為該段處理,不宜先把整個方案稱為自行再利用。新竹市環保局的官方問答已說明,坊間烘乾常屬減量或再利用前處理,產物原則仍是廚餘,不能直接當一般生活廢棄物丟棄。

因此,計畫資料至少要說明原料從哪裡來、集中場所做什麼、產物由誰接收。若主張某產物已成為可用產品,還須核對用途與品質證據及規定,不能只憑外觀乾燥或重量減少判斷。技術差異可參考脫水與乾燥的比較。

現行再利用辦法第4、6條分別要求依附表辦理,並管理產品規格、品質、用途及衍生廢棄物。符合某一項同法人條件,不會一併免除這些後段要求。

移動、收受與核准資料要一起對應

分店到總店仍發生實際運輸,應確認清除方式、污染防止及適用紀錄。依法須網路申報者,也不能因內部調撥就省略真實清運;不屬該申報範圍者則依自身適用要求辦理。

假設總店原本只處理自己的產物,現在打算接收數個場址物料,應把新增來源、種類、數量範圍、暫存及後段去向與原核准比較。涉及廢清書變更或異動者,須按相應程序完成;不能先持續收受,再以同法人作為無須確認的理由。

可先整理一份前後流程圖,標出每個場址與物料移動,連同廢清書的適用內容及廢棄物來源分類送交確認。管理者取得回覆後,還應檢視回覆是否確實涵蓋預計集中進來的各來源,避免只核對了一家卻把全部門市一起納入。

若總店已取得相關核准,仍要核對核准內容是否包含本次來源與物料。新增分店不是只在內部配送表多加一列,實際集中路徑與核准條件有落差時,應先釐清需要辦理的程序。

常見問題

加盟店掛同一招牌,也算同一法人嗎?

不能由招牌判斷。應查實際經營主體及法律關係,並確認是否符合相關條文的場址與事業條件。

集中到總店只是減重,也可用自行再利用規定嗎?

應先確認實際行為與產物用途。減量前處理不自動等於再利用,不能用設備名稱取代流程與法定用途判斷。

符合視為場內條件,就不用管運輸紀錄嗎?

仍要確認實際跨場址移動適用的清除及申報規定。視為場內自行再利用的認定,不能直接推成所有運送資料均免除。

若正在評估集中配置,可透過綠獸方案諮詢提供各場址與預定產物去向,先把技術流程描述清楚,再完成主管機關所需確認。

參考資料

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23日。下列連結以所引且已施行的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