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餘送到處理或再利用設施後被退收,首先要查清這批物料現在在哪裡、退回多少,以及由誰安排後續。接著才是確認退運、暫存與重新交付的文件。退收不是把原單據刪掉重開就結束,也不能因原廠不收而任意改送另一個地點。
先把拒收理由、退回範圍與物料位置問清楚
接到電話時,請對方說明是整批不收、部分不收,還是資料暫待補齊。包材混入、物料與描述不符或設施停收,會影響下一步要處理的問題;原因不同,不應全部填成「客戶退貨」。
建議請接收端保留當時的判定依據,例如允收條件、檢查說明或能辨認批次的照片。這些是協助還原事件的管理資料,並非本文創設的全台統一退收附件。若對方說是許可範圍不符,應請其指出涉及的物料與核准限制,不能只靠重新改名就再次送入。
同時確認物料尚在車上、已進入設施暫存,還是已啟程退回。這項位置資訊會影響接回準備及申報處理;若店家完全不知道物料在哪裡,應先追查流向,而不是等待月底收帳單。原本的承攬資格與處理去向資料也要一併調出比對。
電子聯單退運有正式程序,但不是所有店家都適用
環境部IWR&MS於2023年11月1日公告新增退運功能。對使用該聯單機制的情況,若物料未符處理或再利用設施允收標準等原因,需退回申報原產源,可由處理或再利用者申報退運,再由產源配合確認退回。
官方說明接著要求,產源確認退回後,依實際清運情形,在原始聯單以錯誤說明方式修正清運種類、數量。這代表原始交付與退回事實要能連得起來;不是產源自行把原聯單刪除,就能視為從未發生清運。
電子聯單的資料不接受、資料補正與實體退運也應分開處理。現行網路申報公告對內容與申報不符另有確認、補正及向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規定。應由負責人依實際情形核對程序,本文不把公告中的不同期限混成一個所有退運通用的天數。
不屬這套申報對象的店家,也不宜自行編造聯單。仍應依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的實際路徑與契約安排,保留退收及後續交付資料;可先核對網路申報的適用範圍。
不確定你的店適合哪一款?
輸入每日廚餘量,30 秒看建議機型和一年省多少。
退運事件單要能回答六個問題
以下表格是店家可自訂的事件單,目的在於讓現場、管理者與清運商使用同一組事實;涉及法定格式的部分仍另行辦理,不以此表替代。
| 問題 | 建議記錄內容 | 避免留下的缺口 |
|---|---|---|
| 原本送的是哪一批? | 產源、交付日期、原單號與物料 | 只有店名,找不到特定車次 |
| 為何不收? | 接收端說明、涉及的允收條件 | 只寫退貨,無法安排下一步 |
| 退回多少? | 全退或部分退、單位與依據 | 把原交付量全部當作退回量 |
| 現在在哪裡? | 車輛或場所、更新時間與窗口 | 已返程卻沒有人準備接回 |
| 如何確認接回? | 實際返抵時間、數量與現場差異 | 只憑電話就當物料已回店 |
| 後續如何清理? | 新安排、必要核准及收受結果 | 退回後從紀錄中消失 |
例如,假設原交付100公斤,其中20公斤因混有不符允收條件的物料退回,店內事件單應連結原批次、接收的80公斤與退回的20公斤。這只是示範數量關係,不代表系統所有欄位都填相同格式,也不授權店家把退回量直接改送未確認的設施。
重新交付前,要處理退收原因而非只換一張單
若問題是混入物,應先確認合法分流與後續接收條件;若是接收設施無法繼續運作,則檢視原契約的應變安排。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要求契約記載機構無法運作時,尚未清除或再利用完竣物料的處置方式,適用者應把這項約定拿出來執行。
新接收地點仍需具有本次物料所需資格;列管產源若涉及原核准清理方式變動,還要確認變更或異動程序。退運功能處理的是退回原產源,不能解讀成可以順路改送任何其他廠。不同技術路線可參考廚餘去化方式與接收條件,實際可送哪裡仍須另外核實。
接回後也要維持適法貯存與污染防止措施。退收不會讓廚餘自動變成可混入生活垃圾的物料;若無法安全容納或去向仍不明,應立即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說明具體位置、物料及待處理數量,詢問適用處理方式。
常見問題
只有部分廚餘退回,也要記錄原來那一批嗎?
要能連回原批次,才分得清已收受與退回部分。實際聯單處理依系統及主管機關要求辦理,不能直接把整批都改成完成或全部退回。
清運商說自行處理退貨,店家就可以不再追問嗎?
仍應確認物料實際位置與後續合法去向。事業委外並不自動解除清理責任,承攬商口頭承諾不能代替已完成的事實。
退運後是不是一定要重新申請全部文件?
須看退運原因、原核准範圍及後續清理路徑。資料更正、原路重新交付與變更目的地可能涉及不同程序,不宜一概認定都重辦或都免辦。
若導入設備是為了改善交付前物料狀態,可透過綠獸方案諮詢提供原接收端的退收原因與允收條件,再確認設備是否適合該處理需求。
參考資料
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23日。下列連結以所引且已施行的條文為準。
- 環境部IWR&MS|系統新增聯單退運功能:2023年11月1日公告的退回原產源申報、產源確認及原始聯單錯誤說明程序。
- 環境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指定公告事業與相關受託者的聯單申報、確認、補正及不接受資料的程序;不適用於所有餐廳。
- 全國法規資料庫|廢棄物清理法:第2、28、30、31條的分類、清理方式、委託責任與指定公告事業申報範圍。
- 環境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7至9條的清除方式、事前契約及送往再利用機構的紀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