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下架食品要銷毀時,商品批號與廚餘清運批次需要連得起來,但不能先把商品投入機器,再補拍一張空箱照片。本篇處理已進入回收銷毀程序的產品,重點是先確認主管機關核可的處置方式,再記錄商品、包材、內容物與最後清理去向。一般庫存報廢是否適用同一程序,仍須依原因與實際通知判斷。
先確認案件性質,再決定誰能批准銷毀
截至2026年10月23日,《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適用版本為2026年2月3日修正。其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第3項訂定,不能把所有過期品、退貨品及店內例行報廢,未經判斷就歸入同一案件。店家先確認自己是責任廠商、協助回收的下游,或單純退回上游,並保存通知與批次範圍。
辦法第7條要求,責任廠商就回收產品的銷毀,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才能進行。第3條的回收銷毀計畫報備,也不能當成第7條核可已完成。若文件只通知下架,尚未同意店內拆包或處理,就先按指定方式保管,不以設備具有減量功能作為自行銷毀的理由。
商品清單要能對上回收計畫的範圍
第3條所列資料包括產品辨識資訊、批號、輸入製造進出貨及庫存重量或容量、下游資訊、回收原因、期限、保管地點與人員,以及最終處置方法等。這些是適用案件的計畫要求;下面的批次銜接表則是協助店家對帳的管理建議,並非法規另訂的通用表單。
| 銜接節點 | 留存資料 | 要解決的問題 |
|---|---|---|
| 商品確認 | 案件編號、品名、規格、批號與數量 | 這批是否在通知範圍內 |
| 暫存交接 | 保管位置、區隔標示、接手人與日期 | 待處置品有沒有與其他庫存混在一起 |
| 依核可方式處置 | 核可文件、執行日期、方式及實際重量 | 當天做的事情是否符合核可內容 |
| 分流出場 | 內容物、包材及其他殘留物的對應批次 | 拆包前後各部分去了哪裡 |
| 清理完成 | 接收單位、清運紀錄及後續完成證明 | 不是只證明商品離開店面 |
第4條要求回收產品及其庫存品與其他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有效區隔並明顯標示。現場可用案件編號連結清單,但不要只貼「報廢」兩字就把不同原因的商品混在同一區。若批號缺失,應記下缺口並向案件承辦窗口確認辨識方式,不憑外觀自行擴大或縮小回收範圍。
不確定你的店適合哪一款?
輸入每日廚餘量,30 秒看建議機型和一年省多少。
拆包前後的重量不同,留下換算依據
假設核可處置的一批商品有100杯,每杯標示內容量200公克,標示內容量合計20公斤;整批連杯、封膜及外箱秤得23公斤。23公斤不能全部寫成廚餘,20公斤也不必然等於現場實際取出的內容物重量。這組數字只是示範,用來說明商品標示、整批毛重與清理重量的口徑不同。
經允許拆包後,可分別記錄實秤內容物與包材重量,說明沾附、滲漏或秤重時點造成的差異;無法量出的部分如實註記,不能為了讓加總漂亮而補造數量。包材後續能否回收,仍看實際材質、污染狀態及接收條件,不能因原本是食品包裝就認定一定進資源回收。
如果核可方式要求整批交給指定單位處置,店內就不應自行拆包求取更漂亮的重量資料。可改以外箱、商品批號與交付批次對照,再由執行處置的一方提供相應紀錄。超市日常分流背景可參考包裝食品與過期品的廚餘管理,個案核可仍優先依實際文件執行。
食品銷毀紀錄與清運證明各有任務
適用辦法第5條的回收進度,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的頻率與方式報告,不是全台一律每週回報。第9條則要求回收銷毀的完整執行紀錄以紙本或電子檔至少保存五年。公司內部核銷完成,不代表這些紀錄即可刪除。
如果後續成為事業廢棄物並送往場外,《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的清除日期、種類、數量、車號、清除及處理相關資料與處置證明,也要依規定辦理、保存三年。五年與三年管理不同資料;同一份附件同時支援兩種紀錄時,至少不能因較短期限已到,就破壞仍須保留的回收銷毀證據。
把銷毀案件編號放進店內交付清冊,是方便兩套文件互查的做法,不表示食品批號必然等同廢棄物申報代碼。清理路徑仍應依廢棄物身分與資格判斷,可搭配廚餘後續處理方式及事業廢棄物申報範圍確認。
常見問題
廠商開了銷毀證明,就可以結案嗎?
先核對它證明的商品、數量、方法、日期是否與核可內容一致,再確認後續廢棄物去向及主管機關要求。只有一張寫著「已處理」的收據,可能不足以說明回收執行與最終處置。
待銷毀食品可以先送進廚餘機暫放嗎?
若機器會攪拌、加熱或改變產品狀態,就不只是單純保管。應先確認核可方式與區隔要求,未確認前保留可辨識的批次,避免處理後再也無法核對商品。
若正在評估設備,先把核可處置方式、包裝分流與後續接收條件帶入討論,可由綠獸方案諮詢確認設備流程能否配合;設備評估不能代替回收銷毀核可。
參考資料
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23日。下列連結以所引且已施行的條文為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2026年2月3日修正之第3至9條,適用產品回收銷毀計畫、區隔、進度報告、核可及至少五年紀錄保存。
-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的貯存、清除與處理定義,第13至15條的運送污染防止、相容性及清除紀錄與處置證明要求。
- 全國法規資料庫|廢棄物清理法:第2、28、30、31條的分類、清理方式、委託責任與指定公告事業申報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