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現場廚餘流向與核准內容不同,應先保留現況、找出差異開始時間與涉及物料,再向相應主管機關確認應辦程序。不要先把文件改成現場樣子,也不要假設只要數量沒增加就不需處理。既有核准是否涵蓋現在的方式,必須看實際內容與適用規定。
先確定拿來比較的是有效版本
找到本店實際適用的清理計畫、再利用或其他核准文件,確認產源、地址、核准日期與已完成的變更。別把供應商提供的示範流程、送審草稿或舊店文件當成目前核准版本。若不確定最後核准內容,先向負責人、顧問或原審查機關調取。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針對公告指定事業規定清理計畫等義務;未屬該範圍者,不必憑空製作一份核准書。但仍須核對實際合法清理安排及其他適用規範。本文的對照方法,可依店家真正持有的文件使用。
沿物料走一遍,找新增和消失的節點
| 對照節點 | 原文件記載 | 現場要確認 | 差異資料 |
|---|---|---|---|
| 產生來源 | 作業與物料種類 | 是否加入新來源或混入其他物料 | 開始時間、來源與涉及期間 |
| 暫存 | 位置與容器或設施 | 是否改放共用區或新增儲存 | 位置、容量資料及現況 |
| 店內處理 | 處理方式及設施 | 是否新增乾燥、混合或其他步驟 | 設備角色與實際產出 |
| 離店路徑 | 清除與收受安排 | 是否改車、改受託者或改去向 | 契約、交付與收受資料 |
| 剩餘產出 | 原記載殘渣或廢液 | 是否有原圖未列的物料 | 性質、數量依據及目前狀態 |
表格是發現差異的管理工具,不是直接判定哪一欄構成違規。每一格把原文頁碼與實際證據並列,避免只憑印象說差不多。現場尚未確認的數量、日期或用途,標明未知及要向誰查找,不要為了完成對照而猜填。
注意流程中消失的節點。例如原本先分選再交付,現在變成直接整桶處理;或原本有殘渣交付,現在記錄只剩設備投入量。這些差異可能比設備名稱改字更有意義,需要確認物料實際去哪裡,而不是只修正文件用語。
不確定你的店適合哪一款?
輸入每日廚餘量,30 秒看建議機型和一年省多少。
數量沒有增加,也可能涉及方式變更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6條,將廢棄物性質種類、一定數量變動,以及清理方式或設施等情形納入不同變更判斷。不能只看是否超過百分之十,就忽略新增處理方式或設施。數量條件不是所有變動的共同豁免門檻。
第7條另處理部分基本資料或製程等變動的異動申請,並有其條件與時點。實際屬變更或異動,需要依完整內容判斷;已經發生的差異,也不能自行套用對自己較方便的程序或倒填成尚未發生。
若涉及再利用,還要依適用再利用管理規定確認事業內或委外角色、核准計畫與用途。乾燥機有運轉紀錄,不表示現場自行製肥或把產出交給特定用途就已取得許可;原核准接收廚餘,也不必然涵蓋新混入的其他物料。
將已發生範圍與未來安排分開
建議列出最早可確認的差異日期、已知批次、現存物料、已外運資料及尚未查明部分。這是後續詢問的重要背景,不能只提出一張未來預計採用的流程,卻完全不說明過去已發生情形。
對尚未確認合法性的新增路徑,不宜繼續照常交付並等待紙本補齊。應儘速確認可採安排,妥善管理現存物料,避免混合、污染或失去追溯。若需要改送其他設施,仍須先確認其資格、收受範圍及適用程序,而不是把問題轉交任何願意接收的人。
店內暫時控制與後續修正要記錄實際時間及負責人。原始單據、設備紀錄與照片保留原貌,後續補充說明另加日期;不要覆寫檔案讓現場差異看起來從未出現。
詢問程序時給出一個完整問題包
把有效核准文件、差異表、起始時間、物料資料與擬採安排一併提供,詢問應辦程序、必要文件、處理時點及現存物料管理要求。主管機關如果要求補充資訊,記錄其對應差異,不要只轉述成「對方說可以」。
修正完成後,將實際流程、核准文件及當班作業資料同步,並確認清運與收受端也使用相符資料。後續抽查一筆真實交付,查看是否仍回到舊路徑。這是內部確認措施,不是法律保證,也不另訂全體餐廳查核頻率。
基本文件可從清理計畫資料與申報內容整理;物料用途則對照廚餘去向,三者不能各自描述不同流程。
常見問題
顧問說只是小變動,是否不用再確認?
先請對方指出所依條文及本店條件。大小是描述,不能取代性質、方式、設施及核准範圍的判斷;必要時以完整資料向審查機關確認。
現在恢復舊流程,就不用留下差異紀錄嗎?
仍應保留已發生事實與相關文件。恢復原方式只能說明目前安排,不能抹去過去批次或代替可能需要的說明、改善及行政程序。
需要設備角色與產出資料時,可透過綠獸方案諮詢整理,讓本店與顧問能據此確認現場流程及適用程序。
參考資料
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23日。下列連結以所引且已施行的條文為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範指定事業清理計畫及申報;第28條規範事業廢棄物清理路徑。
-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2、4、6至8條的適用對象、應載資料、變更與異動程序;依具體事實區分。
- 環境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6條涉及適用的事業內再利用、再利用機構核准計畫、產品品質用途及衍生廢棄物清理;不能由設備存在推定已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