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房改裝或新增廚餘機排水,應先拿現況與原接管、圖說或許可文件比較,確認是否改變水源、處理流程、排水量或排放點。不是每次買設備都必須辦同一種申請,也不能因為接回原排水管就認定沒有變更。正確順序是辨認適用制度,整理差異,再向相應管理機關確認程序。
先找原文件屬於哪一種管理
店家可能只有下水道接用資料,也可能位於共用污水設施的大樓,或本身是須持水污染防治相關計畫及許可的事業。不同文件管理的範圍不一樣,不能把廢棄物清理計畫的核准,當成排水接管也已核准。若有多套文件,應分別找出記載新增設備可能影響的頁面。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3條涵蓋設備新設、增設、改設與拆除。下水道法第22條要求用戶排水設備經檢驗合格後才可聯接。至於既有用戶改裝的具體送件及查驗方式,仍應向所屬下水道機構確認,不宜自行假設只要管徑不變就不用辦理。
把設備改變轉成排水差異
| 比較項目 | 改裝前資料 | 改裝後需要說明 |
|---|---|---|
| 水的來源 | 洗滌、備料或原設備排水 | 新增設備產水與清洗用水 |
| 量與時間 | 原登記或有依據的實際資料 | 預期範圍、排出時段及估算依據 |
| 水質特性 | 原水源與既有檢測資料 | 固體、油脂等可能差異及資料缺口 |
| 收集與前處理 | 原管線與截油等設施 | 是否新增匯流或改變處理順序 |
| 對外排水位置 | 原核准或確認的接點 | 是否增加、移動或停用接點 |
| 管理責任 | 店家與場地管理分工 | 新增設施由誰維護與提供紀錄 |
這份比較表是準備詢問與設計資料的工具,不是法定申請書。數據尚未取得時要標記估算或待確認,並留下供應商資料的機型、條件與日期。其他店家的數值可以協助提出問題,不能直接填成自己店面的實際排水量或水質。
尤其要分清設備主要處理產生的水、設備清潔用水與其他廚房洗滌水。有些情況平常排水很少,清洗時卻集中產生另一股水流;若只拿日平均值描述,管理機關或設計人員就可能看不到集中排出的條件。這是資料準備重點,不代表本文設定任何設備排水規格。
不確定你的店適合哪一款?
輸入每日廚餘量,30 秒看建議機型和一年省多少。
涉及排放許可者,先確認變更時點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對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的事業,規定須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登記事項變更,原則上應於變更前申請並經審查核准。未涉及廢水、污泥產生、收集、處理或排放且經指定的事項,才依規定期限辦理。是否屬例外,不能由店家僅憑「小改裝」自行認定。
第13條的水措計畫則有指定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不是看到餐飲二字就把全部店家套進相同程序。已有相關核准文件的店家,應把原頁碼、擬變更內容及施工排程一起提供,詢問需要申請哪一項、何時能施工或運作,以及確認依據。
第18-1條要求適用事業與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核准收集、處理與排放流程運作。核准程序尚待確認時,不應先接出臨時旁通管,把新水流繞過既有處理設施。施工期間如何處理原有廢水,也應納入專業規劃及必要的行政確認。
商場與租賃店面把共用設施一起納入
店內接點不變,不表示共用系統完全沒有受到影響。新增水流可能進入商場共同處理設備,管理者需要知道其性質與量,確認原接收條件及設施設計。租戶應先取得管理者可提供的系統圖與接收條件,再把設備資訊交給負責的專業人員。
建議保留詢問內容、附圖版本、回覆單位及後續待辦,避免工程人員依第一版圖施工,顧問卻以另一版申請。供應商負責提供設備資料、承裝人員負責其工作範圍、店家與場地管理者負責確認各自資料,不能用一句「交給廠商全包」省略實際分工。
完工後核對實物與文件是否一致
施工完成時,將實際水源、匯流、處理與接點對回最終圖面及應取得的檢驗或核准資料。若現場因障礙改走另一條管線,要留下差異並確認程序,不能只在施工群組說已處理。設備停用後的舊管路也應在圖上標明,避免下一次改裝誤用。
物理場勘可參考廚餘機安裝空間;前處理設施可對照截油槽管理。若同時改變廚餘殘渣處理方式,還要另外檢視廢棄物清理計畫適用事項,排水與廢棄物程序各自確認。
常見問題
設備廠商說出水能排水溝,還需要詢問嗎?
需要。應先確認這句話的測試條件、實際水流及所指排水系統。設備描述不能代替所在地接管、放流水或許可要求,更不能把雨水溝視為污水接點。
只換成同功能設備,也一定要重辦全部許可嗎?
不能一概而論。先比較原登記事項、規格、流程與水質水量,再依適用規定判斷。詢問時提供具體前後差異,才能確認應辦變更、資料更新或其他程序。
準備設備資料包後,可透過綠獸方案諮詢討論需要補充的機型資訊,並與場地管理者及主管機關確認適用程序。
參考資料
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23日。下列連結以所引且已施行的條文為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3條涵蓋新設、增設、改設及拆除;第4條污雨水管渠分設不得混接;第6條超過納管水質者須先處理。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下水道法:第19–25條分別涉及公告接用、用戶維護、合格承裝、檢驗後聯接與下水道水質標準;規範對象及系統須確認。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涉及指定事業水措計畫設立或變更前審查;第14條規範排放地面水體事業登記事項變更原則及例外;第18-1條要求適用者依核准流程運作。